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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三防抗灾救灾“六保障”联动制度》的通知
2017-06-26  录入员:swhqglq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号:  T | T 时间:2017-06-26

  关于印发《广东省三防抗灾救灾“六保障”联动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顺德区三防指挥部,省防总各成员单位,省属各流域管理局,省属各机动抢险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三防抗灾救灾“六保障”联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三防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牵头建立本级相关系统、行业间的平行联络对接机制,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省防总将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督察。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

  2017年6月6日

  

广东省三防抗灾救灾“六保障”联动制度

  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和社会安全保障(下称“六保障”)是三防抗灾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围绕“六保障”,在提升行业抗灾能力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三防抗灾救灾过程中“六保障”能力,经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建立以下应急协同联动制度。

  一、重点部位电力保障

  (一)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铁塔、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以县为单位,参照重要电力用户界定和分级标准梳理本单位(系统、行业)供电重点保障场所,报送广东电网公司汇总,经省三防办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后,由供电部门列为电力重点保障对象。

  (二)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优先为经确认的重点保障对象提供应急电力保障,确保优先恢复供电,并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重要通信抢修现场及其他抢险救灾重点目标,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三)各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

  二、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一)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铁塔按照“一镇一基站”(一个乡镇或街道至少有一个抗灾能力强的重点通信基站)的原则,将覆盖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三防部门的通信基站、机房,以及保障该基站、机房正常工作所涉及的中继基站和机房,列为通信重点保障对象,按照重点抗灾保障有关要求,配置相适应的蓄电池和自启动油机,确保这些基站、机房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开放楼宇设施,作为建设基站所需的站址,积极为“一镇一基站”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省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后,省通信管理局及时指挥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台风可能登陆点的镇级以上政府三防指挥部门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省通信管理局配合三防指挥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调集卫星电话等非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并建立卫星电话等非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设备征用补偿机制。

  (四)根据工作需要,省通信管理局统一指挥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在重大灾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或设备。

  (五)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为电力应急指挥、电力调度提供临时应急通信通道保障,并为电力重要应急抢修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六)各重点保障单位要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卫星电话等常用应急通信设备。

  三、供水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铁塔、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以县为单位,向同级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提供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和联络人员,由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协调供水企业将上述单位列为供水重点保障对象,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四、油料保障

  (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建立灾前油料预置机制,当省防总启动有关应急响应或重大灾害气象、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加油站优先调运油料。

  (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要指定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通信、电力等部门相应指定专人与该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建立长效便捷的费用结算应急机制。

  (三)抗灾救灾期间,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在灾区的各加油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抢险救灾用油保障的联系对接工作,设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加油通道,对悬挂抢险救灾标志的有关车辆给予优先安排加油。

  (四)对部分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救灾现场,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根据需要,尽量安排油料运送车提供现场送油服务。

  (五)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三防部门报告,并由三防部门协调解决。

  五、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保障

  (一)为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及时运达受灾地区,省防总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统一制作“应急抢险救灾”车辆标识,并送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备案。省级电力、通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单位根据省三防办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实际需要,向省三防办领取“应急抢险救灾”车辆标识,并按照该标识的有关说明和要求规范使用。

  (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集团等有关单位接到省三防办有关抢险救灾通知后,应尽快指导、协调相关基层单位对持有“应急抢险救灾”标识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道路优先通行保障。当遇到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应急车辆;当应急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在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后,尽快放行。抢险救灾期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路段对持有“应急抢险救灾”标识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集团要明确抢险救灾应急通行协调机构和联络人员;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铁塔和省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应指定专人与省三防办就有关事宜进行具体对接。

  (四)“应急抢险救灾”标识仅限于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使用,不得长期使用、套用。省三防办、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要强化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严格动态监管。

  六、社会安全保障

  (一)省防总成员单位建立灾前预置机制,当省防总启动有关应急响应或重大灾害气象、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部署力量,做好应急联动联防准备工作。

  (二)抗灾救灾期间,省公安厅要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社会管控,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严防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蛊惑人心,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哄抢救灾物资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打击。

  七、各市、县三防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牵头建立本级相关系统、行业间的平行联络对接机制,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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