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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27  录入员:swhqglq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字号:  T | T 时间:2017-11-27

  粤公通字〔2017〕15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会议部署,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将《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英国伦敦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切实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以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精神,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218号)要求,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夏季消防检查为抓手,紧紧围绕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财富》全球论坛、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采取针对性综合治理措施,力争实现“四到位,四提升”工作目标(确保高层建筑防控措施到位,提升火灾防御能力;确保高层建筑管理制度到位,提升自我管理能力;确保高层建筑人员装备到位,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确保高层建筑宣传培训到位,提升逃生自救能力),切实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7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合法性。高层建筑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备案;高层建筑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手续;高层建筑存在违章加建、改建、扩建行为;高层建筑存在未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相关要求和加强性措施设计要求。

  (二)总平面布局。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登高面被挪作他用、设置障碍物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堵塞、占用、封闭;高层建筑中的共享空间(中庭)未按规范要求实施有效防火分隔或违规设置商铺、促销展位等。

  (三)平面布置。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或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作分隔;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影响降落;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要求。

  (四)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楼梯间被占用;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或损坏、闭门器缺失等;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不正确、数量不足和照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

  (五)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标识设置不清晰准确;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建筑消防设施未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进行维护保养,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六)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管井检查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

  (七)电气管理。电线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源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过载、老化、故障,使用无证、“三无”电气产品;电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将高层建筑安全用电进行远程监控管理。 

  (八)燃气管理。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联动切断设施;燃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结合本地智慧燃气管理系统将高层建筑安全用气进行远程监控管理。

  (九)户外广告牌及装饰物。户外广告牌位置阻挡建筑外窗开启,妨碍人员逃生,影响建筑排烟以及灭火救援行动开展;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用电敷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安全疏散的内部装修以及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制作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附加物。

  (十)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产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不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按照要求配置、无证上岗;存在边经营边施工的违章行为,尤其是动火、动气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未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实体运行;建筑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治理措施

  (一)排查摸清建筑底数。紧密结合夏季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基础数据信息采集专项行动,实施高层建筑基础数据和整治信息采集,认真统计本地高层建筑数量、高度、地点等基础信息以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督促开展责任单位自查自纠,监管行业核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查清高层建筑底数及消防安全现状,建立健全“一楼一档”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按照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非单层民用建筑两种类型做好分类,按照危险程度、区域分布等特点对底数台账进行细化分类,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铁腕整治消防隐患。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三)打通安全疏散通道。组织发动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居民群众针对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通道以及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开展1次集中清理行动,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阻断立体蔓延通道。组织发动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居民群众针对在建筑外墙上设置容易造成火灾蔓延、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户外显示屏等障碍物开展1次集中拆除行动,对建筑电缆井、管道井违章占用、堆放杂物、防火封堵不严等现象开展1次集中清理行动,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力度,组织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

  (五)加强物防技防措施。针对依规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整改难度大、无法拆迁、确需保留使用的既有高层建筑(包括居民自建高层建筑),督促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督促使用单位、权属单位结合实际采取物防技防措施降低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积极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地市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后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六)加大消防宣传力度。紧盯高层建筑特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针对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形成铺天盖地的宣传氛围,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七)提升灭火救援能力。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层建筑按标准建设内部专业处置队。

  六、任务分工

  (一)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每周调度、每月通报排名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建立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工作开展。

  (三)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切实履行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和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高层建筑单位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集中组织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开展培训。做好综合治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及时通报信息,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对依法依规报建高层建筑改建、扩建工程,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开展专项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高层建筑市政消防设施配套建设。

  综治部门负责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日常网格化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故障维修的申请使用流程。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综合体违规设置影响火场排烟、灭火救援行动的铁栅栏、广告牌、装饰物开展整治,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被占用、堵塞情况开展综合治理。

  电力、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对高层建筑电气、燃气安全进行排查检查。指导做好高层建筑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化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街道组织居(村)委会、社区、乡镇消防委托执法人员、消防网格人员、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开展高层建筑自查自纠,排查高层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建立隐患台帐。推动指导无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责任。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前)。各地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成立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级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广泛发动。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各地要充分认识我省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严峻性,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重点环节,细化整治措施,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广泛发动部署,务求治理实效。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地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督导问责,确保成效。各地要成立督导组,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该督办的要督办,该约谈的要约谈,该曝光的要曝光,该通报的要通报,确保治理成效落到实处。省协调领导小组将提请省政府督查室将治理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对象实施现场督办。治理结束后,集中组织考核验收。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及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8月15日前报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同时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8月起,每月23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8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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